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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長照人員支援報備機制 一、自115年1月1日起,本縣長照人員支援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時,應於事前(支援前7日內)由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敘明支援之地點、期間、時段及理由,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線上報請支援送審,並報送紙本「金門縣長照服務人員報請支援(被支援)申請書」由金門縣衛生局核定。
二、自112年9月1日起長照人員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以1處為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8條及第22條)。
三、不得支援之長照人員職類: (一)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居家服務督導員,僅得以該長照人員類別登錄,且不得支援報備其他非登錄長照服務單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9條第四項)。 (二)長照服務機構之業務負責人,應依其認證之長照人員身分登錄於其任職之長照服務機構,並不得支援其他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9條第五項)。
四、為確保支援期間,照顧服務人員與其雇主雙方權利義務明確,請依衛生福利部「長照特約單位照顧服務人員支援服務契約訂定原則」辦理。
五、除上開規定外,有關長照人員倘於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應登錄方式及支援報備原則如下: (一) 綜合式長照機構內之居家式、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團體家屋)或住宿式服務,長照人員應主要登錄其中一類為服務提供方式,倘需支援該處之其他服務類型,應先支援報備,但依法為專任人員,不得支援報備;例如原已登錄於綜合式長照機構之居家式服務,若需至該機構之社區式服務支援,需採支援報備方式辦理;如為居家督導員屬專任人員,不得支援報備至非登錄之服務類型。 (二) 綜合式長照機構之長照人員登錄與支援報備之工時,得以「總時數」合計,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並配合定期與不定期之勞檢,以確保長照人員之勞動權益。 (三) 前述原則對於老人福利機構擴充辦理居家服務與日間照顧服務者,以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擴充辦理日間照顧服務者,該等機構內之長照人員支援報備規定,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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